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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进入立法程序  信息安全企业需加强信息保护规范

发布时间:2018-11-10 来源: 点击次数: 打印 作者:金联汇通 字号:

当前,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网络技术及信息通信技术和人类生产生活交汇融合。数字化全面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在主动拥抱数字化网络信息生活过程中,很多企业为追求网络化便捷服务的同时,逐渐弱化了对用户个人信息管理应有的机密性保护意识,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使网络灰黑信息犯罪日益猖獗,迫使社会各界呼吁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我国已有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直接法律法规

早在1958年,我国实行户籍管理制度;1984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开始颁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并于2003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直接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

在全国范围内直接提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并具有规范效力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主要且仅有如下几项:2000年10月8日通过《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6年5月印发《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5年6月16日通过、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直至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直接规定了“不得出售个人信息”、“惩治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等法律条款。

结合当下我国发展情况,不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建立,使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形成闭环,有效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让从事信息安全企业对保护个人信息有法可依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最引人关注的就是第61项“个人信息保护法”,这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将迎来专门立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建立,增强了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这也为非法盗取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敲响警钟,使信息化产业自走向法律规范,提醒人们可以用完善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对于网络信息安全运营企业来说,《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确立在无形中更加严格规范了信息安全行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机密性、完整性,包括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保护、管理、流通及安全风险评估的预测能力和解决能力。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建立后,将作为有效的法律基础,同时,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研发的“公安部公民网络身份识别系统(eID)”,将共同助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也进一步推动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的合法合规建设。

金联汇通作为与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签约的国内首家eID网络身份运营机构(IDSO) ,提供以“公安部公民网络电子身份标识(eID)”基础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新型移动互联网身份信息安全服务。以eID技术为核心,在金融、电子政务、智能家居、安防、快递、证券等领域融合市场,对eID签名、验证及身份信息核验等环节提供eID网络身份服务。